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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行业的一则商标侵权诉讼案近期引发热议。
为了名字中的一个“郎”字,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下称“郎酒集团”)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夜郎古酒业”)告上法庭。
11月11日晚间,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果认为,夜郎古酒业构成了对郎酒集团“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向郎酒集团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96亿元。
对此,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遵义市酒业协会接连发声,对一审判决和郎酒公司的相关诉求“深表震惊和遗憾“,呼吁郎酒、夜郎古酒寻求和解之道、合作共赢,促进整个白酒行业良性发展。
业内人士表示不解
郎酒方面认为,夜郎古酒业等公司字号“夜郎古”中带“郎”,故意攀附“郎”商标商誉;“夜郎古”注册商标之后加注商品通用名称“酒”构成不规范使用,对郎酒商标构成侵权。
对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一审结果,夜郎古酒业11月11日晚间发布声明称,本次判决仅为一审判决,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不涉及“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效力,因此不影响其在酒类产品上继续合法、规范使用“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权利。
夜郎古酒业指出,公司1999年成立时就以“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随后于2005年申请注册“夜郎古”商标并使用至今。
“夜郎古”与“郎”两个品牌已和平共处20多年,共同参加行业活动并获奖,商标在市场上是可以区隔共存的,不存在误导消费者,酒业协会以及普通消费者也不会发生误认或混淆。
水芙蓉/摄业内人士也对判决结果表示不解。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明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在“常识、商业、法律”之间关系的处理上有欠妥当。
其认为,虽然商标标识之间的相似性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个事实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约束地“展开联想”,应当结合一般公众的常识和合乎正常商业逻辑来约束相似性的判断,而且还应当与“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这一法律效果相匹配。
事实上,“夜郎古”与“郎”此前就有过商标纠纷历史。2011年,郎酒认为“夜郎古”品牌没有对“郎”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但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后认定,两个商标未构成近似,驳回了郎酒方面的申请。
三酒协接连发声
这场纠纷案的一审结果一出便引发业内高度关注,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遵义市酒业协会接连发声,表示“震惊和遗憾”。
11月12日,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指出,夜郎文化是中国西南古老的文化之一,夜郎古酒因此得名。赤水河是酱香酒发源地,滋养了四川郎酒,也诞生了贵州夜郎古酒,两个品牌承载着赤水河的历史与地理渊源和地域文化价值。
商会呼吁,四川和贵州两省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业等应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开放胸怀、广交朋友、共谋发展,促进遵义产区白酒企业与赤水河两岸企业合作共赢。
11月13日,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指出,茅台、习酒、郎酒、夜郎古酒等赤水河孕育出来的白酒品牌各有地域文化价值,夜郎古酒业近年积极推动夜郎文化的挖掘和保护,为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作出积极贡献。2020年,川黔产区代表白酒企业曾共同签署世界酱香型白酒核心产区企业共同发展宣言,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倡议,涉诉双方摒除成见,以理性务实的态度沟通交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及所谓“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分歧。
11月14日,遵义市酒业协会发文认为,这场侵权诉讼将国有的“郎”、文化的“郎”、法律的“郎”以及千年以来的二郎滩酒、夜郎古国等共识撕裂和放大。其建议,郎酒和夜郎古酒双方应认同并珍视赤水河谷人文传统,消弭分歧,强化共识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共同促进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记者 水芙蓉
编辑 左宇
责任编辑 孙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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