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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南宁的陆先生实名举报“南宁市青秀区区长曾某某强占人妻”,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谁料当地纪委监委官网随后发布的简短通报中,仅举报人名讳被实名公示,举报人陆先生通过媒体表示对“通报中只写我的名字”感到害怕。
稍早前,社交平台流传一则男子实名举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区长曾某某“强占人妻”的消息及相关视频,举报人声称其目睹妻子与对方在车内疑似发生关系。
于公众而言,类似举报信息具有同质性,也就是这个一句话的情况通报,让本案的相关情况旋即拥有了相当的“独特性”。
一般情况下,个案举报发生,涉事地方以通报回应已算常态,包括通报措辞也多用“被举报人姓氏+某某”的表述来指代相关事件,此番一句话通报仅出现举报人实名信息,甚至被举报人供职单位、举报所涉大致案情均未出现,在外界看来确实不太正常。
被涉事地方在通报中曝光个人实名信息的举报人,之所以坦言“害怕”,原因可能不仅在于其个人信息被以这种方式骤然披露所带来的压力,还有“区长强占人妻”这个特定内容在传统观念中的固有评价与可能的形象贬损,更有“只写”举报人实名客观上所营造的某种暧昧态度与威吓作用。妻子被发现疑似委身于官员,对配偶来说无疑是重大打击,更何况相关情况可能因此被其他并不深度使用社交平台的熟人社会所对号入座。
权利受损一方被再次伤害,无论如何都不符合朴素的社会正义观。
必须明确,充分保护举报人信息是从中央到地方多份纪律性文件所反复重申的铁一般的制度,这不仅涉及举报人权利保障,还是案件办理保密性的刚性要求。《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均有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同时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泄露给被举报人,更何况是在案件调查启动伊始就在更大范围将规范明文列举的内容予以公示。
公民选择在社交平台实名举报,是为了增加举报的可信度,以及方便有关部门联系举报人获取证据、查证相关线索,但这不是担负调查职责的部门也可以信手将其“示众”的理由。一定程度上,举报人被实名通报,不仅有损举报人合法权益,还可能会给有关部门后续获取相关案件线索、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国家反腐倡廉工作带来困扰。
《公务员法》明确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法律对其“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有着更高期待,握有相关证据的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案件线索,是在履行社会监督权利,是在帮助国家净化干部队伍、提升权力运行的健康度,绝不应该被错误对待。
因举报人信息被“示众”而进一步引发关注的“区长强占人妻”事件,当然需要回到个案本身做深入、彻底的调查,包括可能存在的所谓生活作风问题背后的权力寻租、渎职失职等腐败问题,都不应当被回避。但与此同时,已经让人“感到害怕”的举报人信息泄露问题同样需要紧追不放的深究与问责。甚至后者还将影响到前述核心问题调查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有必要审慎考虑个案调查的提级处置,和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违规问题的审查,这是对涉事公职人员的负责任态度,更是对权力运行规范化、法治化与调查公信力的有力捍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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