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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及《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通告》提出,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将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取消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这意味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以投资甚至独资在我国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这将为国内IDC、CDN、云计算产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为何率先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等地落地?01
吸引外资提质增量
利好IDC、CDN、云计算等行业
“面向外资试点开放增值电信业务”与近年来政策导向及发展趋势相符。近年来,我国电信市场繁荣发展,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开放呈扩大之势,投资主要集中在包括IDC和云计算业务在内的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外资股权比例也逐渐呈放宽态势。据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底,1926家外资企业获准在华经营电信业务。中国信通院发布的《国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情况报告(2023.6)》显示,国内增值电信领域已经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市场,民营资本已经发展成为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主力军,外商投资企业比例持续快速提升,整体规模接近国有控股企业。截至2023年6月底,部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中,国有控股企业1550家,占经营者总数的4.77%;外商投资企业1448家,占经营者总数的4.45%。这一数字的稳步增长,不仅彰显了我国电信市场的吸引力和发展潜力,也为外资企业在华投资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机遇。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试点开放的IDC及其下属子项“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为首次对港澳以外的境外资本开放,且不设股比限制。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王志勤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算力已经成为全球紧缺的战略性资源和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2018年以来,我国数据中心机架数量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这项政策欢迎外资企业参与我国算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也为国内企业提供更多云计算服务选择。”据了解,本次对外资开放IDC业务,能够引入优质外资数据中心、特别是云服务企业,有助于推动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和云服务发展。目前,中国云计算市场仍处于快速发展期,2023年中国云计算市场规模为6020亿元,同比增长32.3%,比全球增速高12%。对于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Omdia电信战略高级首席分析师杨光在接受通信世界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原来的制度安排之下,外资要投资建设数据中心、CDN等基础设施必须要通过合资企业,操作落地层面还是要更麻烦一些,而且在构建全球统一的产品和服务体系方面可能也会遇到额外的问题和挑战。在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之后,外资就有可能独资建设数据中心或CDN,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投资于国内的数据中心、CDN等市场,尤其考虑到北京是大量在华外资企业的总部所在地,对外商独资的数据中心应该会有明显需求。02
四地试点先行
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
《通告》显示,率先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据了解,早在2022年,北京经信局就发布《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行动方案》,提出推动IDC、CDN等业务面向外资开放。杨光认为,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对促进北京整体的信息化建设,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激发市场活力应该都会有很大促进。但是,我们也得看到,影响外资进入的因素很多,也需要多方面政策环境的协调配合。具体到工信部这个政策落地后的效果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业和信息化部此前已经开展了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开放了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8项,其中6项不设外资股比限制。从2020年起,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推广到了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官网显示,将有序扩大通信资源和业务开放。开放增值电信业务,逐步取消外资股比等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业务,并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逐步面向全国开展业务。安全有序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开展国际互联网数据交互试点,建设国际海底光缆及登陆点,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2023年,深圳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全年新设外资企业8002家、同比增长86.6%、占全国新设外资企业比重超过15%。2024年是粤港澳大湾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5周年,在这个以创新为底色的城市,面向外资试点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具有重大意义。此次试点的开展,不仅取消了外资在相关增值电信业务中的股比限制,更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电信条例》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复相关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此同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将在试点地区享受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环境,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电信业务的创新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里面提到,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对此,杨光认为这一业务经营要求主要是为了便于管理。一方面,试点肯定是由属地的监管机构管理,跨地区的话肯定需要很多协调工作;另一方面,试点的意义就在于根据试点情况未来可收可放,收放自如。如果能在试点区域之外开展业务,就相当于变相放开了,试点也就没意义了。工信部表示,将密切关注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和典型案例,以便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同时,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工信部将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进一步推动电信业务的全面开放。此次增值电信业务的对外开放试点,不仅是我国电信行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一步。通过吸引更多外资进入电信领域,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电信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升级,为消费者带来更优质、更便捷的电信服务。03
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五问五答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告》的背景是什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向2023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视频致辞中提出,扩大电信、旅游、法律、职业考试等服务领域对外开放。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放宽电信等服务业市场准入,对电信业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新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化电信领域国际务实合作等需要出发,决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并商相关部门制定印发《通告》。《通告》旨在向社会公布增值电信业务试点扩大对外开放政策,通过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激发市场竞争和主体活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与全球共享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同时,通过在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试点开放,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进一步积累电信业开放经验,构筑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为在更大范围内开放奠定基础。二、《通告》提出试点开放哪些增值电信业务?《通告》提出,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三、哪些地区可以开展试点,试点程序如何?试点地区需在开放创新方面具有一定制度优势,信息通信产业发展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吸引外商投资制度健全,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到位,试点示范经验丰富。同时,试点地区还应强化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给予必要的机制和资源保障,做好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服务管理,为电信业务开放创新发展更好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四地应由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提出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论证,调研核查安全监管保障体系等,对符合条件的地区作出批复。实施方案获批后,相关地区可以正式开展试点工作。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商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实施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有关事项另行通告。四、《通告》对业务经营者的注册地、服务设施放置地和服务范围有何规定,提出哪些监管要求?《通告》随附《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详细介绍了业务经营者的注册地、服务设施放置地和服务范围等要求。关于注册地和服务设施放置地: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这是根据电信业务特点,从便利业务管理等角度提出的试点规则,与现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开放政策的规则较为一致,也是实践证明可以有效服务电信业务发展和管理的必要规则。关于服务范围:互联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结合其业务特点,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且须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便利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扩展市场空间。关于监管要求:对在试点地区开展前述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电信条例》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复相关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推动电信市场开放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取得了什么成效,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如何?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促进电信业高质量发展。一是不断提升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10项增值电信业务中的8项,其中6项不设外资股比限制,并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取消了经营类电子商务等多项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开放水平显著提升。二是持续优化电信市场营商环境。优化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将外资准入审批与电信业务许可审批进行了合并,并将自由贸易试验区部分增值电信业务的许可审批程序改为了告知承诺制,有效提升外资准入便利化水平。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工作不断深化,产业发展持续推进,制度体系加快完善,监管经验不断丰富,保障能力逐步提升。一是产业发展基础不断坚实。通过引入境外优质的外资电信企业在境内开展经营,为消费者带来了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同时激发了境内企业创新活力,提升了行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电信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二是监管政策法规持续完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正式实施,配套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进一步提升了开放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电信领域监管法规体系持续完善,自2022年《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修订以来,外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外资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三是管理经验不断充实。电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及年报和公示制度等有效实施,有力保障电信市场有序规范运行,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营商环境保障。四是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提升。创新推进工信领域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规则标准,强化个人信息和用户权益保障。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有序推进电信领域开放工作。一是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评估论证,加强政策宣贯,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二是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开展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政策研究,不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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