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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1 23: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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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97年版就对以下行为入刑了,后对其中部分罪名进行了修正,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三、四节规定得非常清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第160条)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 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 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 5、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 6、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 7、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8、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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