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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虚拟货币,享发财人生?当心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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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7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

这样的虚假宣传

编织出巨大的财富诱惑

往往是梦醒一场空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解某某在深圳成立A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解某某将其女友包装成高端时尚且涉足区块链的创业青年,通过互联网平台推广数字虚拟货币AA链,宣称“AA币”前景广阔、升值空间大。2018年4月,解某某向吴某谎称A公司发行的AA币有强大的团队及项目背景,承诺将在“中币网”首发上市交易,至少有500万元的业绩。吴某信以为真,转款解某某99万元购买160余万枚AA币。解某某收款后,仅给吴某的电子钱包转入部分AA币,且一直锁仓无法交易。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吴某多次要求解某某解决交易问题或退款,均遭拒绝,随后被解某某删除微信。吴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解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公开推广虚拟货币,向被害人谎称发行公司具有强大背景,向被害人承诺该虚拟货币会上市发行并获得高额业绩回报,实际上被害人收到的虚拟货币空有一叠数字,一直处于锁仓状态,根本无法实现正常上市交易。被告人解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解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其行为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

二是其行为是否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

结合本案,被告人解某某虽然通过互联网宣传AA链,但并未让社会公众向其购买AA币,A公司自2018年5月成立到2018年9月关闭期间,解某某只向被害人吴某一人出售过165万枚AA币,解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程度,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综上,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今日说法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兴起,虚拟货币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幌子,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在此提醒,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不仅可能导致个人财产受损,还可能因涉及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而面临法律制裁。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保持清醒头脑,切莫相信高额回报的诱惑,不要参与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投资、炒作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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