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历史 发表于 2024-11-6 19:21:24

毛铭/薛权开—万国公法:晚清社会视野中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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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国家历史》叁拾伍期

中国传统的国际秩序是以“天下一朝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因此,1793年马嘎尔尼使团访华时,其代表单膝下跪觐见乾隆皇帝。但在1899年召开海牙和平会议时,驻俄公使杨儒则平等地与诸国公使合影。可见,在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世界格局发生变迁,晚清的世界秩序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清政府已经从万国中心变成了万国之一。面对旧秩序的崩溃,晚清通过了解国际法开始适应新的国际秩序。在这一过程中,从晚清视角里,我们可以看到与传统印象中不同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
晚清世界秩序观的崩塌:帝国主义之争
中华文化因其高度的原生性与延续性,形成了独特的“有国无际”的观念,这一观念下的社会秩序长期维持着东亚地区社会的稳定。伴随着新航路开辟,这一秩序与欧洲文明相遇后,中国传统的世界秩序观受到欧洲影响而急剧衰落。1793年,马嘎尔尼带着一批先进的西洋器物来到中国,这批器物中包括大型太阳系仪、天球仪、地球仪、火枪、两截风枪等物品。但对于为何而来,马嘎尔尼使团与清政府秉持不同的想法。据记载“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英国使臣乔治·马嗄尔尼等一行92人来到中国。英国使团的使命是‘交使通商’,乾隆帝却以为是来向他进贡祝寿的,旨称英使为‘贡使’、礼品为‘贡品’,并在其车船上插着‘英国特使进贡’的旗子"。不难看出,马嘎尔尼使团来此是基于商业目的,他们带来先进的器物试图取得当政者的赏识从而将其在中国境内推广销售,但是清政府却认为他是来祝寿的。出于外交策略的考虑,马嘎尔尼对此差异佯装不知。那么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认识呢?清政府认为“朝圣”是基于“天下主义”的世界秩序观,英国认为“礼物”是出于“民族国家”交往的观念,可以说这是新旧帝国体系之争。对中国而言,在“宗藩体制”下,所有国家都是“一视同仁”的,必然不可能为英国单独通商。虽然我们常说“闭关锁国”使中国落后于世界潮流,但就国际关系角度而言,中国有没有权力闭关锁国呢?事实上,帝国有权对贸易作出各种限制,也有权随时中止贸易关系。在现在的主权国家间的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能否断绝关系也是自己的权力,对当时的清帝国来说自然也是如此。 

图1马嘎尔尼使团献给乾隆皇帝的“自来火鸟枪”(故宫博物院藏)
但是,对于要求开辟世界市场者甚至是殖民主义者来说,一个国家是没有权力闭关锁国的。这里涉及近代国际法对于东方国家适用的重要问题,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一个国家有义务与其他国家交往通商,否则就损害了其他国家的利益。因此,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帝国体系在接受和默认清帝国的贸易制度和交往方式的同时,一直与清政府之间存在着摩擦甚至是冲突。最终,在枪炮之下,晚清“宗藩体系”观念崩塌。战争的失败意味着传统的天下秩序已经丧失其普遍性,晚清不得不重新审视新的国际秩序,这种新秩序集中体现在国际法中。由于中国传统的文化背景,从封建社会内部并没有孕育出国际法,中国的国际法几乎都从西方移植。有意思的是,国际法传入中国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并且对国际法的认识存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中国文本解读。
世界秩序的中国文本:晚清国际法的传入
在系统的国际法传入之前,针对特有问题,中国部分有识之士已经通过断简残篇的翻译著作来应对外交需要。如在鸦片战争前夕,林则徐受命赴广州查禁鸦片时,就令下属收集西方国际法著作,并请美国传教士将国际法学家瓦特尔的《万国法》中的一些章节翻译为中文。国际法系统传入是从以丁韪良为代表的传教士翻译著作开始的。丁韪良在总理衙门资助下将 
图2丁韪良(1827—1916)
美国学者惠顿所著的《国际法原理》以《万国公法》之名在中国印行出版。丁韪良之所以将著作翻译为“公法”实有深意,他想从自然法的角度把国际法描绘成超然存在的公理和各国普遍遵守的具有普适性的法律,从而在观念上让中国人在这一“公正”原理的前提下接受欧洲“国际法”,进而将中国纳入到新的世界体系中。当然,除了让中国人接受国际法,他还想传教。他自己也说,这是“一部大概能使这个无神论政府认可上帝及上帝永恒正义的著作;或许还能向他们传授基督教精神”。在这样的目的之下,流行于欧美的国际法在中国得到了一定的传播,但在传播的过程中又受到本土文化的影响,中国学者对此进行了创造性的误读,掀起了一股“春秋公法”的浪潮。 
图3丁韪良首度翻译的国际法教材《万国公法》
许多人直接将国际法与中国古代文化相对应,例如,朱克金说:“盖西洋之有公法,犹中国之有四书六经也。"戊戌变法时湖南督学徐仁铸也认为:“西人之果鲁西亚士、虎哥等,以匹夫而创为公法学,万国遵之。盖《春秋》一书,实孔子所定之万世公法也……西人政治家,必事推原公理公法之学,以为行政之本。今《春秋》者,乃公理公法之折衷也。”他们将孔子与格劳秀斯并举,《春秋》与公法相比,实际上是对国际法的误读。更有甚者,认为《春秋》胜过西方公法,如宋育仁就说:"《春秋》经世先王之志,实万国之公法,即万世之公法。如会盟朝聘、侵伐平乱、行成存亡、继绝国等、使臣爵等、会盟班次,无事不备,无义不精,此类皆西书公法所斤斤聚讼讫无定论者。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所以,这种解读正是在“宗藩体系”与近代国际关系理念碰撞下的融合,即他们认为国际法是具有道德性的。这种“公法中源”的理论也让更多中国人更快接受国际法。但是,这一理论的缺陷非常明显,即用王道仁义来比附国际法,忽略了国际法中实在法的渊源,造成了理论与实际的断裂。当然,这样的认知伴随时间也再次发生变化。20世纪,留日政法学生编译的作品大量涌现,实在法学成为中国国际法思想的主流。这时期人们大都已摆脱了自然法观的束缚,不再一味强调国际法为性理之学,天然之理,或是万国共遵的理想道德规范。他们认为国际法是按照国家共同意志修订所形成的规则。如果国际法是国家之间所承认的法规,那么自然与天理无关。这是对国际法的认识从自然法向实在法的过渡,是不断走出“宗藩体系”的表现,也是近代中国不断遭到不公待遇后的必然转向。那么国家和国家之间确立规则形成“条约体制”时,为何中国总是被“不平等条约”从这张19世纪末的“万国公法”世界的国际秩序表中可以知道,国际关系中存在“野蛮人”的国家与“文明人”的国家之区分。中国被列为了“野蛮人”国家,有的时候也会被列为不完全“文明人”的国家。因此,晚清中国在国际社会中不能享有真正的“公法"。为此,晚清进行了一系列文明国家建设,试图跻身文明国行列,但最终结果不尽如人意。
表1  19世纪末的“万国公法”世界的国际秩序 

文明国建设的成就与失落:公法可恃与不足恃
晚清政府在如何成为文明国的问题上,对标西方强国,不断在“帝国”与现实中作出妥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逐步具有“主权意识”。西方在16—19世纪中,经历了从专制王权国家逐渐变为具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的过程。与此同时的中国仍然是传统版图帝国,只有帝王与臣民,国家的疆土视中央权力强弱而定。但晚清向近代转型中,在台湾、新疆建省就是其具有领土主权概念的典型代表。二是设立外交机构。晚清经历了从总理衙门时代到外务部时代的变化,体现了外交事务的专业化。总理衙门主管外交事务,同时兼管关税、通商、邮电、军工、路矿、海防、同文馆和派遣留学生等事务,专业化程度不高,后变成外务部后专办外交。三是驻使觐见平等化。晚清最终同意了平等之礼,觐见的外使可只鞠躬而不跪拜,但为了减轻西方驻使觐见不跪拜带来的影响,会作出使节须由西边门(非正门)进入等规定以维护“天朝”身份。四是派遣驻外使节。西方在17世纪就开始派遣常驻外交使节和外交使团。而晚清在1877年郭嵩焘抵英后,才迈出了对外派遣常驻使节的关键一步。后来清政府对驻外使节作出了诸多规定,制度初具规模。但是,大部分主事之驻外公使不懂外语,国际法方面的知识相对贫乏,很多时候无法有效维护中国权益。五是积极参加国际会议。西方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开始用国际会议和谈形式解决国际争端。能够参与国际会议是进入国际社会的重要标志,晚清中国参加过两次和平会议。但是在第二次保和会中自认为是一等国的晚清却被列为了三等国。 
图4马嘎尔尼觐见乾隆(威廉·亚历山大/绘)
从上述诸多努力中,我们不难发现晚清社会在跻身文明国的路上一直“进步,但这一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反而体现出了“钝化”、延缓的特征。并且,作出努力后的晚清也并未使得自己享有完全的“公平”。一方面,新的国际秩序与国际关系的确受到了国际法的约束,但在很多时候,国际法是力量和强权的因变量,可以说公法是可恃而不足恃的。一方面,“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体现了公法可恃。1864年,普鲁士公使李福斯乘坐“羚羊号”来华,在大沽口海面无端拿获了三艘丹麦商船。总理衙门在处理这一事件中,运用了《万国公法》中的国际法原则(此时已经译出,还未刊印),在上奏朝廷的奏文中说,“此次扣留丹麦货船所处,乃系中国专辖之内洋”,“外国持论,往往以海洋距岸十数里外,凡系枪炮之所不及,即为各国公共之地,其间往来占住,即可听各国自便”,从而论证了此为中国政府管辖区域,并以如普鲁士公使不释放丹麦商船清廷将不予接待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普鲁士释放了两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进行了赔偿,事情和平解决。这次运用国际法使原本可能严重的外交事件得以顺利解决,推动了清政府决定接受丁韪良的请求,将《万国公法》刊印出版。1874年日本侵略台湾事件便是成功运用国际法的又一案例。1871年发生了牡丹社事件,琉球船只于台湾南部触礁后船员登岸,被牡丹社高山族人误杀。琉球当时为中国属地,日本却声称为其领有,借口保护“属民”,策划侵略中国台湾。闽浙总督李鹤年首先根据国际法,郑重声明中国对台湾拥有属地权及对“生番”拥有属人权。其次,又按照国际法判定日本出兵台湾显违公法。之后清政府通过国际法局外中立规范为自己赢得了有利局势。当时规定,如两国相战,他国为此国供役,则会被视为敌国,因此美国政府遵照国际法禁止向日本售船。有意思的是,晚清因未宣战,可以不遵从战时国际法,因此积极从西方购买战船和引进人才。最终,台湾之役化险为夷,这被认为是中国在武力抵抗的同时用《万国公法》争取的结果。同时也是当时国际法“支节两歧、理义不精”特征导致的,使得中国运用国际法具有操作空间。另一方面,对中国而言,公法又是不足恃的。随着晚清中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中外间的冲突也不断增加,其中以教案尤为突出。在这一过程中,英国领事阿礼国在教案中信奉“炮舰外交”,认为可以在尽量不开战的炮舰恐吓之下解决问题。因此他在1848年的青浦教案中曾采取过武装封港措施,1868年扬州教案时,阿礼国也曾准备再次使用此措施。而这一措施是不符合国际法规则的。《万国公法》中规定“两国争端,用力而解,犹不至交战者,其法有四:此国负屈,将彼国船只、财货在其国疆内者捕拿,先行查封备抵,一也。所争之物土,强据为己有,不使彼国得操其权,二也。报施之术,或以怨报怨,或仍前和好,彼待我有不恕之来,我即如法以报之,三也。捕拿彼国人民财物留备抵偿,俟彼补足从前亏我之事,即将其物归还,四也”。也就是说,在维护其本国权益之时,非战争状态下可拿捕他国财物以备抵偿,但不可以武力封港。武力封港一般是在战争状态下才可以采用的措施,从这个角度而言,阿礼国的行为已经属于战争行为了。可见,在教案中,中国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落实。又如在华工保护问题上,也体现了国际法应用遇到了挫折。1868年,中美签订《蒲安臣条约》(《中美天津条约续增条款》),互为最惠国。但在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排华法案》,否决了华人的基本权利。1892年国会又通过了《吉尔里法》,羞辱、排挤华人。驻美公使崔国因据公法反驳美国背约,认为其不符合国家交往的最根本的原则之一,但抗争均以失败告终。最终他不禁感叹:《万国公法》“惟两强相遇,则有理者可以求伸;以弱遇强,虽有理而无益也”。综上所述,晚清时期的国际关系在“平等”外衣下仍存在极度的“不平等”,国际法似乎也陷入了权利主义的泥淖中。强国征服世界一手凭借的是武器,一手凭借的是法律。野蛮的军事力量利用国际法的道德和法律权威来证明自己征服世界是一种文明对野蛮的教化,从而将其美化为一种高尚的事业。这使得国际法本身成为一种“殖民话语”。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国际法,从晚清视角中,我们可以看到长期专制体制下的中国人逐渐看到了国际法中蕴含的主权、平等交往、民主、法治等观念,从而在晚清以降的民主革命中不断践行了近代化的理想,推动了中国历史的向前进步。同时“不平等”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也在不断向更公平、更合理的方向发展,它的权威仍是存在的。这一问题正体现了世界的复杂性。
文章作者:常州市戚墅堰高级中学 毛铭
江苏省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薛权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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