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于 2024-11-5 18:38:58

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员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有关题目明确!2025年1月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员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有关题目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创建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筹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加强盛龄失业职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员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题目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职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间隔法定退休年事不敷1年的失业职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间隔法定退休年事不敷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事的失业职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职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此中按当地机动就业职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报酬支出”科目列支。
  
  三、加强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职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实时告知相关政策。
  
  四、优化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职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考核后实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职员达到法定退休年事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费。
  
  六、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环境,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一连。要根据政策调整完善风控规则,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题目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报酬、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酷考核,对冒领、骗领举动,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器重,精心组织,结合当地现实,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明确申领步伐及办理流程,切实提升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收效。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实行至2039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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